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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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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继承制

由长子继承父亲名位和财产的制度。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随着宗法制的完善而确立。其目的在于解决统治阶级家族内部财产和权力的分配,避免相互残杀和纷争。商、周两朝宗法之要义即区别嫡庶和长幼。皇后或元配夫人之子为嫡子,妃妾之子为庶子,惟嫡长子有权继承父亲之王位或爵号,称大宗;余子别封,叫小宗。商王以传长为常例,兄终弟继或立幼均为例外,周代基本上非嫡长子不传。楚国从鬻熊到负刍,历43君,其中仅10王为幼子或余子,绝大多数均系长子继承。古代契丹和蒙古统治者,儿子“从其母论贵贱”,并按长幼顺序继承父王的财产和权力。近代汉、壮、满、朝鲜、白族等,均在父系继承制的原则下,长子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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