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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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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制

藏区僧人从政为官的制度。由来已久,唐吐蕃时,僧人被准许参政,从政高僧地位高于俗官,谓之“豫国事者”,名为“钵阐布”,意为“大僧”或“高僧”,位即“宰相”职,入元,中央设总制院(后改宣政院),封萨迦派高僧八思巴为国师、帝师号,主之,军民通摄,是为中央政府册封任命藏僧为官之始。许多高僧还出任万户长职。明因之,规定更系统的僧阶。中央设僧录司,地方设番纲司,委任藏僧为主事人,给印信。进而又设法王、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及喇嘛等僧官阶衔,委任僧官司其职,不少藏僧“居京自效”,随时听朝廷调遣,入藏办事,传达政令或查办事件等。这些僧官均受中央所赐官印,受命“管束所部番民”。明时在藏区实行卫所制及土司制,藏族高僧被授予宣慰使、佥事、指挥使及土司者不乏其人。清代亦有呼图克图、都纲、札萨克、达喇嘛、掌印喇嘛等僧官,驻京喇嘛受喇嘛印务处管辖,直属理藩院,均给俸禄。乾隆(1736—1795)时,在西藏实行噶伦制(即执行政令的大臣制),由四名官员组成,其中三俗一僧,而以僧人为首。继之又实行摄政制,其摄政名“第司”或“第巴”、“司琼”由清中央任命僧人出任,在达赖喇嘛18岁亲政前,奉命主持西藏政教大权。僧官制体现了僧人从政情形及中央在藏区行使主权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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