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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待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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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待遇条例

袁世凯政府为维护蒙古封建秩序,笼络蒙古王公贵族,争取蒙古王公拥护而采取的安抚措施。先有蒙古王公那彦图等拟定对蒙古王公贵族和喇嘛活佛待遇11条,呈送袁世凯,经民国政府参议院讨论,删除2条,保留9条,通过。1912年8月19日正式公布,内容为:嗣后各蒙古均不以藩属待遇,应与内地一律,不使用“理藩”字样;各蒙古王公原有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照旧承袭,在本旗内所享特权照旧无异;副都统及总管任职为世袭;蒙古各地呼图克图、喇嘛等封号仍照其旧;蒙古对外交涉及边防事务归中央政府办理。蒙古王公世爵俸饷应从优支给;察哈尔八旗游牧之地及已开垦设治之处仍旧设置,为蒙古王公筹划生计之用;蒙古人通晓汉文并合法定资格者即任用京、外文武各职。此条例成为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对蒙古统治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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