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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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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明清两代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官土司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土司是元代以来封建王朝在部分民族地区对其土著首领授与世袭官职,使其仍按传统旧俗管理原辖区及百姓,通过他们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的特殊地方政权形式,是为适应当时历史发展需要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统治方式,对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对辖区土民进行残酷压迫和肆意苛索,不断扩充势力,相互仇杀,某些甚至抗命朝廷,不仅拒绝向中央王朝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而且不断发动武装叛乱。明永乐十二年(1414)平定贵州思州、思南两宣慰司叛乱后,朝廷下令废除当地土司,设贵州布政司,置思州、思南等8府,改过去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加强了对当地民族地区的控制。但限于明王朝的政治和军事力量,终未能大规模进行。直到清雍正四年(1726)时,朝廷委任鄂尔泰在贵州、云南、广西及湖广等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和土司的不同表现,使用招抚或镇压,或两者兼用的办法全面推行。政府收缴土司印敕,设府、厅、州、县,委派有任期的官吏进行统治,逐步推行和内地一致的制度,如戍兵、编查户口、立保甲、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及组织乡勇等,对文化教育也作了相应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促进了边远地区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往,客观上也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这一改革是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的,不可能改变当地人民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地位,并且由于诸种原因,改流也很不彻底,有些地区如甘肃、四川、云南等地一带的土司大多存在,一直沿袭至新中国成立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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