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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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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屯

清朝废土司设屯官的措施。通行于四川藏族地区、青海撒拉族地区等。乾隆(1736—1795)年间,清政府镇压四川杂谷、嘉绒及大小金川土司后,废除土司制,设屯官统治其地,屯设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武职,依惯例终身服役,不世袭,有功者可以子相继。守备正五品,总揽全屯(亦称“番屯”、“土屯”)政治、军事、经济、司法大权;千总领屯兵,受守备委托处理屯务(后守备集权,千总权减弱);次把总、外委,为千总所属。屯下基层单位为寨,设寨首,执行守备命令,管理全寨事务,大寨首可代理守备询案。守备衙门设管家、文书、通司、差人等,各司其职。民国年间改屯为乡、保。光绪二十二年(1896),清政府在青海撒拉族地区亦废除土司制,改设乡(屯)官,隶属于县。※撤拉八工(相当于乡)中,每工设乡约1名,选举产生,由循化厅(治今青海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加委,三年一换。官府发给木戳作为行使职权的凭证。此制加强了中央的统治,促使世俗地主、手工业和商业得以从世袭封建特权制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获得较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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