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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九日(1909.12.31)订于济南。凡七款。规定光绪三十三年(1907)所订华德采矿公司合同作废,德商将宁海州(今烟台)、茅山等处矿权交还中国招商接办,中国付与公司三十四万两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