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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和好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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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和好通商条约

简称《中巴通商条约》,亦称《中巴天津条约》。巴西挟持清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七年八月十一日(1881.10.3),由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与巴西政府特使喀拉多(EduardoCallado)签于天津。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两国可互派使臣驻京;(2)两国可在通商口岸互设领事;(3)两国人民可遵章在对方各地游历和在通商各口贸易,互享最惠待遇;(4)不得贩运鸦片至对方;(5)巴西享领事裁判权。此约某些条款表面上对等互惠,但在当时条件下实际只能惠及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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