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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治元年(1862)法国天主教传教士以《天津条约》为护符,在湖南衡阳、湘潭等地强占民产,建立教堂,激起公愤。绅民合议驱逐天主教,发出《阖省公檄》,揭露天主教会的不法行为。衡阳、湘潭等处聚集群众数万人,焚毁天主堂和育婴堂。事发后,法国公使哥士耆(Michel Alexandre Klcezkowcki,1818—1886)向清政府严重抗议,提出条款七条,要求照办。清政府下令“克期妥办”。湖南巡抚毛鸿宾即将署衡阳知县、湘潭知县摘顶,并赔款重建教堂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