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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趱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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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趱运

又称催漕。清代催趱漕船运行的制度。为加快漕船行进速度,防止中途梗阻,清政府规定,运河沿岸文武官员皆有催趱漕船之责。漕船入境,道府董率州县官,营汛镇将领率汛弁兵役亲临催行,不准停泊,出境乃止,具结详报,一面移文前途文武官员接催。如漕船遇风受阻,即将守候日期申报该管上司,并总漕衙门。山东、直隶地方无论重运回空,入境出境,一体趱行详报,分别奏咨。漕粮经由海运时,则由江浙督抚预饬水师镇将,统带兵船;出洋巡护,一面催趱粮船赶速北上,并先咨明山东、直隶各督抚,饬令沿海水师各按所辖洋面,逐段迎护。如中途遇风寄泊,由所在地方官查明收口放洋日期,详报该督抚。地方文武催趱漕船不力者,听所在督抚纠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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