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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制度。即解除犯人刑具,不拘禁于一般牢狱,是对罪囚的一种宽待。《汉书·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颜师古注引如淳曰:“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汉书·刑法志》景帝后三年(前141)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