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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太学等招补新生的一种方式。淳熙四年(1177),太学招生,行混补法,考生太多,遂加以限制,改行待补法。后每遇科举年分,各州按未解发者百人取三人的比率,将解试时有两场或一场试卷文理优长的人,报州备案,待太学补试,出给公据,赴补试一次。以前省试落第的可召保就补;当年省试落第的,凭原发解公据赴补。其后,规定解试终场人百取其六赴补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