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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陈法律。武帝陈霸先即位,下诏搜举良才,删改科令。永定元年(557)十月立删定郎,治定律令,使梁时明法吏与比部郎范泉等参定律令,因梁制损益,制《律》三十卷、《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因其条流冗杂,博而非要,故较梁律多十卷。然其篇目体例、轻重繁简一用梁法。其内容除加重处罚名教犯罪以外,比之梁律无更大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