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
英、法、美、普、俄等国擅自对前订《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修订扩充的条约。清同治八年八月十九日(1869.9.24)议定公布。二十九款,附加《后附规例》四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列强在上海租界有关区划范围、经营方法、组织机构的各项事宜,使列强在中国的租界制度进一步系统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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