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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会简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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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会简明章程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共二十三条。规定各省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乡镇村市酌设分所。主要从事阐明农学、创制农具、改良农产、编译农书等活动。此外规定了有关农会人员数额、董事资格、经费来源及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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