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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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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

官名。战国秦始置,秦、西汉沿置。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复旧名,秩中二千石,位列九卿,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主官,遵照皇帝旨意修订法律,汇总全国断狱数,负责诏狱。大臣犯罪,由其直接审理、收狱。又负责审核州郡所谳疑狱,或上报皇帝,有时派员至州郡协助审理要案。审处重大案件,可以封驳丞相、御史之议。属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时又增廷尉左、右平。哀帝时改称大理,新莽又改称作士,东汉复称廷尉,省右监、右平。重大案件,或与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会审。魏、晋、南北朝沿置,政令仰承尚书省,职权渐轻。魏、晋、南朝宋,皆三品。梁、陈定名廷尉卿,梁十一班,陈三品、中二千石。属官有正、监、平、丞、律博士等。北魏或称廷尉卿,又增少卿为副职,其余属官略同。永安二年(529),增司直十人,复审御史检劾案件。太和二十三年(499)定为三品。北齐初沿置,旋改大理卿。

“廷尉之印章”封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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