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易
原指交易、贸易。唐代已有此称。五代至元初,还先后设立了回易务(又称博易务)、回易库、博易场专管此事。宋代又专指官府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沿边地区的官府、武将,以朝廷专拨的钱物或军资库钱物、公用钱等作本,经营商业、借贷业或倒卖钞券等,以其赢利弥补地方财政收入之不足。但此辈官吏、武将往往借回易之名,对商人或其他人户抑买抑卖,违禁贩运盐、酒、茶货,或强令缴纳高额息钱,营私舞弊。朝廷有时对回易不得不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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