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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时制定的刑律。贞观元年(627),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改旧律,将旧法应处绞刑的罪行五十条改为免死、断右趾。后又采纳裴弘献等建议,改断趾法为加役流。减隋《开皇律》死刑为流刑者九十三条。共定律文五百条,分十二卷。十一年,颁行之。今存《唐律疏议》所载律文,基本上即其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