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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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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抄

文书制度。亦作发钞。清制,凡内外臣工题奏本章,经内阅票拟,呈经御览认可,交批本处批红后,即由内阁发六科抄出遵行,称作科抄。六科以给事中一人值日,赴内阁接本,然后根据本章内容,事属某部者,即由某科抄出满、汉文本,交某部遵办,是为正抄。如本内事项涉及数处者,即送有关之科抄出转发,称为外抄。本章抄出后,另由各该科另录二通:一为史书,送内阁;一为录书,存科。惟密本不发抄,由六科登号,以原封送部,该部办毕,仍密封送科。军机处设立后,内外臣工奏折均由军机处抄录副本,称为录副奏折。凡奉有“该部议奏”或“该部知道”等朱批的奏折,则由军机处以其所录副本送内阁传各衙门抄出。清代题奏本章或奏折,只有经过内阁发六科抄出后,有关部院才能正式据以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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