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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被统治者的通称。本义为奴隶。梁启超《太古及三代载记·附三苗九黎蚩尤考》:“因其冥昧,亦谓之民”,自注:“民之本义为奴隶。”郭沫若亦主此说。后渐成为奴隶平民之通称。先秦常与专指贵族的“百姓”相对称。按其职业分为士、农、工、商,称为“四民”。按其居区,又分别称为“野民”、“负郭之民”、“国民”等。《周礼·地官·县正》:“若将用野民(按即野人,亦作氓),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战国策·齐策六》:“齐负郭之民有孤晅者。”《荀子·儒效》:“都国之民安习其服。”《管子·君臣下》有“中民”、“小民”之分,说明民的社会地位有别。民亦有穷富之分,《晏子春秋·内篇问下第四》分别称为“穷民”、“豪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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