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户
中国古代以音乐歌舞为业,供统治阶级取乐之人户。地位卑贱,倍遭歧视,不属于良民之列。历代统治者常将犯罪妇女或罪犯妻女没官为伎,名隶乐籍。《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明清时,山西、直隶、陕西等省有众多乐户,列于贱民。据载,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而被害,妻女落为乐户,世世不得自拔为良民。清雍正元年(1723),下令豁除乐户贱籍,改为良民,与编氓同列。乾隆三十六年(1771)定制,改籍后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方准报捐、应考入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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