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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矿务华洋会办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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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矿务华洋会办章程

清光绪二十五年三月五日(1899.4.14),四川华益公司总办李戴清与英国会同公司总办刘学询、会办摩赓约在成都签订。共二十五款。规定:两公司合办四川矿务,利益均沾;地价银专集华款,不筹洋股;工本银华洋各占股五成;所开矿物,中国按公井价值百抽五,如系金矿金砂则俟淘成黄金净质,按百分之五收租;所有净利,按百分之二十五提成;各矿以五十年为限,期满,所有产业尽归中国,不必给价。中国与别国战争,公司听中国号令,不得接济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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