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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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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

官署名。(1)隋代尚书省有民部,为尚书省六部之一。唐贞观二十三年(649),高宗即位后,因避太宗李世民讳,改民部为户部。设尚书、侍郎为长贰。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掌天下土田户籍、财税钱谷、仓廪库藏之政令。朝廷及地方具体财计、库藏等事务,分别由司农、太府寺及地方府、州办理。龙朔二年(662)改称司元,咸亨元年(670)复旧;光宅元年(684)改称地官,神龙元年(705)再复旧称。唐中期以后,财经大权为度支、盐铁、转运等使所夺,本部权力大减。北宋前期,财政权力归三司,本部唯置判部事一人,主受天下土贡。元丰中改制,罢三司,其权尽归户部。下设左、右曹及度支、金部、仓部三司。仍以尚书、侍郎为长贰。南宋沿之,然尚书不常设,以侍郎二人通治左、右曹事。西夏、辽亦置。金代初与左、右司同署,天眷三年(1140)始分治。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以吏、户、礼为左三部,至元五年(1268)始分立户部。废尚书省后隶中书省。统万亿宝源库、万亿广源库、万亿绮源库、万亿赋源库等。明初沿元制,洪武十三年(1380)废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初分为五科,后改置总部、度支部、金部、仓部等四属部,寻改十二部,又改十二清吏司。宣德十年(1435),定为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领其分省之事,兼领所分两京、直隶贡赋,及诸司、卫所俸禄,边镇粮饷,并各仓场、盐课钞关等。辖宝钞提举司、钞纸局、印钞局及各仓、库、仓场等。清沿明制,太宗天聪五年(1631)置户部,初以贝勒领部务,下设承政、参政等。崇德三年(1638),改以承政领部事,下设左、右参政等。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下属十四清吏司,除沿用明十三司外,增设江南司,各掌其分省民赋及八旗廪禄等。下设井田科、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司务厅等,辖钱法堂,宝泉局,内仓及银、缎、颜料三库,仓场衙门并各户关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度支部。(2)唐代户部头司。见“户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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