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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和它们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等,就其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额所征收的税。1983年10月开征。根据国务院1983年9月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上述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额,指用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等。采用比例税率。对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以及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安排的投资等,免征建筑税。1991年起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