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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委付”。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船舶或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提出申明放弃保险标的所有权,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的行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保险人如接受这一要求,委付即告成立,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即转移给保险人。委付以不得撤回为原则,即被保险人对受损船舶或货物进行委付后,不得再以退还赔款,向保险人要求收回船舶或货物;保险人也不得以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为由,拒绝按全损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