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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劳补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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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劳补官法

宋朝吏人授官的一项规定。俗称出职法,亦称流外出官法。吏人任职至法定年限,可补授将仕郎(迪功郎),并可免铨试直接注授差遣。枢密院、三司吏人,可补三班借职以上武官; 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可补三班借职等。非年劳补官者,通常不得注授差遣。


宋代吏人授官的一项规定。亦称流外出官法或出职法。内外各司吏职和各路监司、各州的吏人,任职至规定年限(理满一定的选限),可补授将仕郎(或迪功郎)的散官,亦可免铨试直接注授差遣,出任主簿、县尉、奉职、借职等。如秘阁典书、楷书,并补正名后理,七选出簿、尉;都水监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大宗正司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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