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精选|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丛书|中医|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正史|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印谱|地图|会员中心
官制用语。① 官员因功勋获一个以上爵位时,可申请将较低者转让给子弟。《周书·王勇传》:“(新阳郡公王勇)又论讨茹茹功,别封永固县伯,邑五百户。时有别封者,例听回授次子,勇独请封兄子元兴,时人义之。”②宋朝转官的一种规定。凡官员磨勘后应转官,若碍于“止法”,许请以恩命授予弟姪、子孙,使之出官或转行,称为回授。
宋代官员转官的一项规定。官员经磨勘后, 原应转官, 但因止法规定,升授到一定官阶不能再升,但经奏请,可准许授予弟侄子孙,准其出官或转行;亦可封赠父母。此种规定,称为回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