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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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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称

官场用语。即对官员的称呼超过实际官衔。宋朝初年,殿直、承旨差出者称司徒,京朝官不分品秩高下一例呼为郎中。太宗淳化元年(990),规定台省官只许呼本官,太常博士以下并京官至大理评事不得呼郎中,诸司使、诸卫将军不带遥郡者及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三班自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京官自校书郎以下不得呼员外,待诏、医官不得呼奉御,府司录参军、县令不得呼员外,判司簿尉不得呼侍御。后内外官称仍多过资品。真宗咸平三年(1000),重新规定三省、御史台、九寺、三监、东宫常参官、京官、武班诸卫各呼本官,有检校兼官者许从高呼,节度、观察留后官未至检校太傅者许通呼太傅,横班、诸司使官未至检校太保许通呼太保,副使许通呼司徒。部分过呼成为合法。以后虽一再条制,过呼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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