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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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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京官三年京察,外官六年大计。考核官吏,核以四格,纠以六法。六法为:一曰不谨,二曰罢软无为,三曰浮躁,四曰才力不及,五曰年老,六曰有疾。核之而实,则不谨者、罢软无为者革职,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年老、有疾者休致。凡官贪者、酷者则特参,不入于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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