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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运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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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运使公署

官署名。民国置,为盐运使的办事官署,掌监督、办理场产、运销、缉私、征收盐税等事;并考核所辖盐区内各县县长协缉私盐的成绩等。民国二十六年,与盐务稽核分所合并,改称盐务管理局,裁撤盐运使。


官署名。北洋政府置,属财政部,设于产盐区域,管理盐务行政。有长芦(直隶)、两淮(江苏)、两浙、福建、山东、河东(山西)、四川、两广诸盐运使公署。以盐运使为主官,署内分置一室两科:总务室,以秘书一人主之,有英文秘书一人;场产、运销两科设科长一人,兼管两科;科员二至六人。另设运副公署,其编制与盐运使公署略同,分置一室两科,惟只设科长一人,兼管一室两科,科员二至四人,英文科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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