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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提举茶盐官”。
官署名。宋置,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视其岁额丰损以诏赏罚。凡给之不如期,卖之不如式,与州县不加恤者,皆劾以闻。其官称提举,本以给卖钞引,通商阜财,时至所部州县巡察,禁止私贩,按劾不法。后与常平合一,遂并行两司之事。见《宋史·职官七·提举茶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