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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谓 先人为官以其嫡长袭其职位。语出《明律·吏律职制官员袭荫》“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姪应合承继者袭荫,若无庶出子孙及弟姪,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用于描写世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