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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事宜


州县事宜

    一卷。清田文镜、李卫奉敕撰。田文镜(1662-1733),汉军正黄旗人,雍正时先后任河南巡抚、河南山东总督。李卫(1686-1738),字又玠,江苏铜山人,雍正时任浙江巡抚、直隶总督,因善捕“盗”,被清世宗誉为“督抚楷模”。世宗即位后,大力整顿吏治。他指出,州县官为亲民之官,一人之贤否关系到百姓之休戚。雍正二年(1724),他以大学士朱轼(1665-1736)、吏部右侍郎沈近思(1671-1728)在外任职多年,周知地方利弊,令其商酌规则,以为州县之南车。但不久,沈近思去世,朱轼多病,书未编成。七年,又降旨令田文镜、李卫,各据所见,缮录条例进呈。不久,田文镜胪列二十条:放任、交盘、关防、宣讲圣谕律条、放告、催科、借粜仓谷、弥盗、验伤、听断、堂事、防胥吏、慎延幕宾、待绅士、免行户、谨差下乡、劝农桑、严禁狱、讲读律例、操守。李卫胪列十条:随时随事体访疾苦,整理地方;验鞫命案,催征钱粮;禁耗羡外浮收妄索;禁盘量漕白米石抑勒掯迟;重治窃贼;筹储仓谷,慎重出纳;救灾恤荒;禁故纵蠹吏棍徒及盗贼赌博等;报升新垦,抵补积荒;严察发驿徒犯,私放归家。世宗披览之后,认为条理详明,言词剀切,民情吏习无不兼顾,大纲细目莫不备举,于八年下谕旨颁赐州县官各一帙,使置之桌案上,以朝夕观看,按条例执行,这样,国家即可“得司牧之贤,草野有父母之颂”(八年《谕旨》)。本书首列道光十六年(1836)宣宗上谕,其中称,应山西巡抚申启贤奏请,再将《州县事宜》颁布通省官员,使他们严格遵守,各尽其职;次列雍正八年谕旨(如上述)。本书有《牧令书七种》本,同治十二年(1873)重刻于羊城书局。田文镜著有《抚豫宣化录》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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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卷第十六
备阙卷第十七
擢才卷第十八
任命卷第十九
名实卷第二十
清鉴卷第二十一
行品卷第二十二
弭讼卷第二十三
酒诫卷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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讥惑卷第二十六
刺骄卷第二十七
百里卷第二十八
接疏卷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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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堵卷第三十五
安贫卷第三十六
仁明卷第三十七
博喻卷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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